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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篇 面對穆斯林的領袖、廣大的穆斯林群體我們應盡的義務;必須維護穆斯林的團體

穆斯林經由艾布·柔敢耶·台敏米·達忍(願安拉喜悅之)收錄的聖訓,先知(願安拉福安之)說:“教門就是盡忠;教門就是盡忠;教門就是盡忠;”我們問:“安拉的使者啊!為誰盡忠? ”他回答說:“為安拉盡忠;為安拉的使者盡忠;為他的經典盡忠;為穆斯林的領袖和廣大穆斯林群體盡忠。 ”(《穆斯林聖訓集》總第55段聖訓。 )為安拉盡忠:只去崇拜安拉;尊崇安拉;畏懼安拉;希望於安拉;熱愛安拉;執行安拉的命令;遠離安拉所禁止的。為安拉的使者(願安拉福安之)盡忠:相信他帶來的消息;順從他的命令;緊隨他的遜奈;以他的引導為正道;熱愛他;只按他所製定的教法崇拜安拉。

為穆斯林的領袖盡忠:為他們做祈禱;在順從安拉的範圍之內去熱愛和順從他們。

為廣大的穆斯林盡忠:命令他們積極行善;禁止他們去犯罪;向熱愛我們自己那樣去熱愛他們,為他們付出,盡我們之所能去幫助他們。

必須效忠掌握穆斯林事務的人

《古蘭經》和遜奈以及伊斯蘭民族的前三輩們的公決一致證明,必須順從教門領袖(伊瑪目),條件是:伊瑪目在順從安拉的範圍之內,而沒有命人去犯罪時。一旦他讓人去犯罪,那就不得順從之。必須在他們身後禮拜,同他們一起去朝覲;去進行聖戰。可以尊重他的主張,但不一定非要採取他的主張。也不要因為伊瑪目個人的主張而放棄廣大穆斯林的主張。因為集體利益,集體的團結,避免分歧和分裂要比個人利益重要的多。同時,必須按教法所允許的方式為其盡忠,以使其放棄他的個人爭端。不得叛離之。

伊瑪目推哈威(願安拉仁慈之)說:“我們不主張放棄我們的伊瑪目和主持我們事務的人,只要他們還在教法的範圍之內行事。我們也不中傷他們,也不放棄對他們的順從。我們主張,只要他們在順從安拉,只要他們沒有命人去犯罪,那順從他們就是 我們的主命。我們必須為他們而祈禱,以得到改善和健康。《古蘭經》和聖訓中有關這方面的證據很多。 《古蘭經》中的證據有,清高的安拉說:【信教的人們啊!你們當服從安拉,應當服從使者和你們中的主事人,】(《婦女章》第59節)。遜奈中的證據有,艾布·胡熱勒(願安拉喜悅之)的傳述,先知(願安拉福安之)說:“誰順從了我,就等於順從了安拉;誰違抗了我,就等於違抗了安拉。誰順從了埃米爾,就等於順從了我;誰違抗了埃米爾,就等於違抗了我。 ”(《布哈里聖訓集》收錄在總第7137段聖訓中。 )伊本·歐麥爾(願安拉喜悅之)說:“安拉的使者(願安拉福安之)說:‘作為一個穆斯林人,無論情願與否,都必須聽從,一旦有人命令他去犯罪則不然。如果有人命令他去犯罪,就無聽從可言。 ’”(《布哈里聖訓集》收錄在總第7144段聖訓中。 )

遜奈要求人們,對伊瑪目的盡忠言要私下進行,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是非,為此,有聖訓來證明這一點,伊本·艾布·阿穗目等人傳述的聖訓,也有阿亞杜·本·俄勒目(願安拉喜悅之)傳述的聖訓,他說:“安拉的使者(願安拉福安之)說:‘如果有人想要對執政者盡忠言,就讓他秘密地進行,如果他聽勸告,那更好,否則,他已盡了自己的責任了。 ’”(伊本·艾布·阿穗目以正確的傳述系統收錄在他的《聖訓集》第2冊的第507頁。 )《古蘭經》和聖訓中的這些證據都在命令我們,在不違抗安拉的前提下,去順從伊瑪目和主持穆斯林事務的人。我們可以簡略如下:

1、在不違抗的前提下,對任何事務中的聽從是主命。

2、如果執掌事務的人不接受忠告,也不得離他們而去。

3、誰以合法的方式對主持事務者進行了忠告,那他已經成為清白者。

4、嚴禁起是生非。

5、只要主持穆斯林事務的人沒有顯現出叛逆行為,就不得舍他們而去。

6、必須保持那些在言、行和信仰方面都堅持《古蘭經》和遜奈之正道的穆斯林團體,必須效忠他們,緊跟他們的路線,積極地維護他們的真理之言,不要分裂和分化他們。正如清高的安拉所說:【誰在認清正道之後反對使者,而遵循非信士的道路,我將聽誰自便,並使他入於火獄中,那是一個惡劣的歸宿。 】(《婦女章》第115節)。安拉的使者(願安拉福安之)說:“你們當保持集體團結,安拉的手是與集體同在的。誰要脫離,那他就掉進了火獄。 ”(《鐵勒米宰》收錄在總第2167段聖訓中。 )伊本·阿拔斯(願安拉喜悅之)的傳述,他說:“安拉的使者(願安拉福安之)說:‘誰發現自己的埃米爾身旁發生了某點討厭的事,就讓他忍耐。誰分離集體一寸而死,那他的死是蒙昧式的死。 ’”(《布哈里聖訓集》收錄在總第7143段聖訓中。 )

這些明文證明,必須保持穆斯林的團體,不得分化團體事務,對於違抗者的警告是異常嚴厲的。因為集體就是仁慈,分裂就是受難。